寫了“偷惺”,好像自己不説白一些,影射似乎不對。

報章的評論,我幾乎都讀。但是看見有些似是而非,爲辯論而辯論的文章,很感冒。例如:南洋商報2010年4月2日言論版里頭的《通姦無罪,捉奸有罪》;説法很牽強。

文中,作者常非坦然承認自己指責的兩位作者,意味承認蔡細歷道德上有污點;另一個説蔡細歷大大出醜。

雖然兩人都斥駡偷拍者,也不一定認定是通姦無罪。但是蔡細歷的行爲不是無罪,如果無罪,何必道歉?

反倒,作者套用“通姦無罪,捉奸有罪”這説詞是言過其實。這樣説,根本是主觀套入,誰又説了“通姦無罪”?

况且,用警方靠情報來破案,等同捉奸“無”罪,簡直就是不符合邏輯。

偷拍者絶非捉奸,更是散播他人隱私者。常非的大半以上可謂大部分的作品,我都認可;今天卻淪爲這樣的寫法,看事情被如此同質及類比,看了我大打噴嚏。

 

http://www.nanyang.com.my/NewsCenter/articleDetail.asp?type=N&ID=137774&SID=29&CID=97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limji1974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