寫了那么久,覺得最令我覺得看不起的政治人物是看不起地方選舉的政治人物,因爲沒有地方議會選舉所以我們根本沒有立法精神,法如何立定必須按部就班,環環相扣。問題是我們一樣有地方議會爲什么沒有效?

對!地方議會必須是經由民意做後盾才有效果,因爲法律的根本在于法的力度,也就是認同該法律立定的必要性,如何立,立什么,有沒有群衆認同推行的必要性。

所以,納吉説我國不需要地方議會選舉,我覺得這人絶對沒有資格當首相,甚至成爲國會議員的資格都沒有。

立法者沒有思考整套立定的法如何取得最大的成效,這就是立法者本身的草率,我國沒有民主地方議員等同沒有民意背書,所以這些原本最粗糙的立法基礎都沒有,所以才有國會醖釀那些只要我喜歡,有什么不可以的政策。

政策如果來自民間,豈會到了一讀後才草率急轉彎,這些根本不懂法律爲什么立定,只有立定一套有矛盾充滿破綻的法律。如果這些法律充滿破綻,才有所謂的大法官出現各個不同的看法,對於法律産生不同的詮釋。這就是因爲在根本上做的不好,一環環的扣不緊,做不好,所以當政者天天給人民駡,遲早被取代。

很簡單的例子,如果立法做的好,人民是尊重法律的,因爲法律是因應他們需要而産生,例如交通法案,可以通過最基礎的民生課題來看,一條路是否有達到安全的水平,安全措施是不是做足了,施工的過程有沒有疏漏。誰會最關心這樣的課題,我想是普羅大衆,普羅大衆中希望達到安心開車,所以就算縣議會,抑或市議會都需要積極關心自身權益的人做代表,而非委任的官吏。這些官吏根本不知道自己本分及很大程度上,地方議會根本沒有執行力,一個下方沒有執行力的議會,上邊要下情上達是騙人的,所以到了州議會,這些人也沒有很完整的從下邊得到訊息,如何維護一套有效且有民意基礎的政策,看來爲什么從國會到政府,天天喊魚不能沒有水而活,自己卻是名副其實的兩棲動物。

他們的邏輯就是知道管理的越嚴密,疏漏越少,貪錢的機會及可以爲所欲爲的空間越小。

所以,這些可來可去的代議士説他們不要地方議會選舉,我們當選民的,別傻!恢復地方選舉是靠人民的意願,絶對與這些官説了算沒有關係,如果他們不要,把他們換掉。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limji1974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